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請人
承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秋
訴訟代理人
林宸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卡迅電子企業社吳翠蓉簽發之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00 ,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1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陸元,票號YN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