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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請人
南龍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 年1月14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5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浚峯工程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23,500元       │101年1月12日  │GN0000000   │      │
│    │公司  張國志│行大發分行│            │                │              │            │      │
├──┼──────┼─────┼──────┼────────┼───────┼──────┼───┤
│002 │泉發企業社  │高雄銀行大│000000000000│112,300元       │101年1月12日  │AGH0000000  │      │
│    │李瑞妙      │發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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