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4號

聲請人
暉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湧
代理人
楊芷茵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以101 年
    度司催字第3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1 年5 月2 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5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10
    月18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
    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催
    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暉桓股份有限│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89,392元        │101年4月6日   │AD0000000   │      │
│    │公司  王明湧│行左營分行│2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