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26號
- 聲請人
- 三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1 年7 月18日刊登全國版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49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有澤化學(股)│安泰商業銀│000-000-0000│69,552元 │101年7月25日 │AP0000000 │ ││ │公司 │行鳳山分行│68-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