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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原鑫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澄信實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46,580元        │101年6月30日  │AY0000000   │      │
│    │公司 龍小莉 │業銀行鳳山│5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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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小莉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8,610元        │101年7月31日  │GD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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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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