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百憲、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 訴 人 蔡百憲 被 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雅(Kamesh Goya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本院101 年度保險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