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葉英賢
- 聲請人
- 陳怡婷 指定送達.
- 相對人
- 石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石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前給付勞方陳怡婷一0一年四、五月份工資,合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零肆元整,給付勞方葉英賢一0一年四、五月份工資,合計新台幣參萬玖仟零肆元整」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1 年8 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101 年4 月、5月所欠工資,計應給付聲請人陳怡婷新台幣(下同)26,804元、應給付聲請人葉英賢39,004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101 年7 月3 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134898300 號函附101 年6 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足認兩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