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3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請人
葉英賢
聲請人
陳怡婷 指定送達.
相對人
石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石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前給付勞方陳怡婷一0一年四、五月份工資,合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零肆元整,給付勞方葉英賢一0一年四、五月份工資,合計新台幣參萬玖仟零肆元整」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1 年8 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101 年4 月、5月所欠工資,計應給付聲請人陳怡婷新台幣(下同)26,804元、應給付聲請人葉英賢39,004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101 年7 月3 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134898300 號函附101 年6 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足認兩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