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陳麗婷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岡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陸萬伍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自民國96年3 月1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依被上訴人之指示派駐於訴外人江素蓮即好美生活館(下稱好美生活館)設於漢神巨蛋廣場3 樓之專櫃,配合好美生活館銷售被上訴人所生產之美容、美膚、護髮系列產品。詎被上訴人竟誣指伊於99年11月、12月間,與同事即訴外人胡○○、林○○、張○○等人互相代打卡,捏造不實之上下班時間,並於填寫商品銷售單時,將屬於勞務性質之療程偽填為商品之銷售,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99年12月14日無故將伊解職,有損伊之權利,伊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預告工資35,000元、資遣費64,225元;又伊任職期間超時加班,被上訴人應給付加班費240,936 元,而伊共有特休假24日未休,被上訴人亦應給付工資28,000元;再伊每月平均薪資為35,000元,被上訴人每月應為伊提繳2,100 元之退休金,惟被上訴人僅按月提繳1,152 元,計短少41,712元,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聲明求為判令:被上訴人應給付409,87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伊派駐於好美生活館設於漢神巨蛋廣場3 樓專櫃之人員,伊每月固定給付予上訴人之薪資為20,000元,至好美生活館另給付上訴人其他獎金部分,則與伊無關,不得列入薪資計算。又訴外人江素蓮於99年12月間巡視櫃位整理打卡資料與銷售單時,發現上訴人與胡○○、林一玉於99年11月、12月間,利用代打卡之方式假造上下班時間,且於填寫商品銷售單時,捏造交易商品之內容,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伊乃於99年12月14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上訴人請求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均與法無據。又上訴人並無逾正常工時之加班情形,自不得請求加班費;而扣除上訴人應負擔之保費後,上訴人每月領取的薪資為19,058元,伊已依該金額每月提撥1,152 元,並無短少提撥之情事。至上訴人任職期間固有2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惟其每月平均工資為19,058元,故伊應給付之特別休假工資為15,240元,況上訴人有偽造商品銷售單之行為,致伊受有損害,伊亦得主張抵銷,本件上訴人之主張均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240元部分為有理由,其餘均無理由,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15,240元及自100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其餘之訴均予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外,並補充: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14日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伊於翌日前往上班地點欲提出勞務亦遭被上訴人拒絕,伊隨即以電話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嗣伊於高雄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仍一再為終止契約之表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原審認伊未舉證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顯然有誤;又被上訴人每月僅固定將20,000元部分之薪資以匯款方式轉入伊帳戶,超過20,000元部分則均以現金給付交付,以規避其應負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義務,而伊既係受被上訴人指派至好美生活館專櫃負責銷售工作,且係受被上訴人之指揮監督,則伊給付勞務之利益自應歸於被上訴人,至被上訴人與好美生活館內部間就其所受領之工資約定如何分配,則非伊所能得知,被上訴人辯稱伊係分別受僱於被上訴人及好美生活館,並不足採。本件伊任職期間為3 年8 個月,於離職前6 個月之平均工資為31,447元,故被上訴人應給付伊資遣費57,705元;而伊確有特別休假24日未休,扣除原審勝訴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9,918 元;且伊就於漢神巨蛋廣場專櫃之加班費已捨棄不請求,僅請求於夢時代購物中心之部分136,165 元;再被上訴人每月應按31,800元之標準為伊提繳退休金1,908 元,惟其每月僅提繳1,152 元,計短少33,264元,爰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駁回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15,240元,及自100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03,788 元及自100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提繳33,26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上訴人除援用原審答辯及陳述外,則補充:伊與好美生活館係不同之法人,各有獨立會計制度,上訴人另受好美生活館委任擔任店長,並依好美生活館員工之標準領取個人抽成及團體獎金,係同時受領伊與好美生活館所給付之報酬,而伊所製作之扣繳憑單,每月薪資均僅以20 ,000 元計算,上訴人對此知之甚詳,故於計算平均薪資時,自不得再將好美生活館所給付之部分列入,而伊以此標準計算每月應為上訴人提撥之退休金,亦無短少之情事。再本件係因上訴人違反勞動規則情節重大而由伊依法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上訴人已不得請求資遣費,又上訴人係因受好美生活館委任擔任店長而加班,此部分既非為伊工作,自不得向伊請求加班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均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係於自96年3 月間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任職至99年12月14日止,年資計3 年8 月。 ㈡、上訴人任職期間,係受被上訴人指派至好美生活館設於百貨公司之專櫃,配合被上訴人產品之銷售。 ㈢、上訴人任職期間之特別休假共24日,被上訴人均未曾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㈣、上訴人於99年11月30日之下班卡係由張○○代為打卡。 ㈤、被上訴人、好美生活館前對上訴人提起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等之告訴,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4909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被上訴人、好美生活館聲請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再由該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75號仍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之雇主為何人?是否同時受僱於被上訴人及好美生活館? ⒈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⑴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⑷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⒉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係同時受領其與好美生活館所給付之工作報酬,應分別成立勞動契約,故好美生活館所給付之報酬與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無關云云,查證人即原被上訴人之員工陳莉晴到庭證稱其前為被上訴人之員工,與上訴人一起在夢時代百貨公司工作,工作內容為銷售產品、介紹產品,薪資有20,000元是以轉帳方式給付,若櫃位業績有達成老闆訂的標準,便以現金方式給付其他加給,現金部分是裝在被上訴人公司之薪資袋內,因為江素蓮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媳婦,故由江素蓮負責管理,現金部分雖係由江素蓮交付,但因其同時擔任好美生活館之會計,知悉好美生活館的支出並無薪資項目,故應為被上訴人所給付,而其每月薪資條上所寫「應領金額」則係轉帳加現金之總額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4 至153 頁),本院審酌證人陳莉晴與兩造間分別為同事及員工關係,並無特殊情誼或宿怨,證詞應可採信;參以本件被上訴人自陳上訴人係由其派駐至好美生活館設於漢神巨蛋廣場3 樓之專櫃,配合銷售其所生產之美容、護膚、護髮系列產品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9頁),是上訴人及證人陳莉晴等員工之所以前往好美生活館配合銷售工作,均係基於服從被上訴人之權威,具有人格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並均係為配合被上訴人之營業目的,領取被上訴人所給付之薪資報酬而勞動,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至被上訴人所辯加給部分係由好美生活館所支付云云,惟其既未於原告提供勞務之初即告知其與好美生活館就各項報酬給付之約定及區隔,事後除以轉帳方式給付底薪外,復使用被上訴人之薪資袋交付現金部分之薪資,並將轉帳及現金部分合併列於被上訴人所製作之薪資條內,堪認被上訴人亦係基於雇主之身分,負責全部報酬之給付,是好美生活館僅係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指示提供勞務之地點,並受被上訴人之委任負責現場員工之管理,實際勞動契約仍係存在於兩造之間,應可認定,被上訴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㈡、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 ⒈本件上訴人主張其並無偽造上下班打卡紀錄及商品銷售單內容,竟遭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14日片面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該終止並不合法云云,惟查,上訴人業已自陳其於99年11月30日晚間6 時許準備下班時,因機車停放在地下一樓,若打卡再前往停車場則須繞路,為方便起見乃委託張景惠順代其打卡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一第63頁),並有張景惠所簽署其確有代為打卡之字條附於偵查卷可憑(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2939號第16頁),是上訴人確有委請他人代打卡之情事,洵屬至明。 ⒉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因該事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之必要,且受雇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付其資遣費而言,必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屬相當者,始足稱之。則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25 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上訴人於依被上訴人指示派駐好美生活館時,曾簽署「美麗快遞- 員工規章」,該規章第1 章第9 條、第4 條即明定「上下班嚴禁打卡,經查證以曠職論」、「曠職:非經主管同意無故休假者,得以曠職並解僱,另扣7 日薪水」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觀之該規章內容就員工之出勤事項,共詳列10點,並逐一規定事病假、遲到、曠職、未打卡、代打卡、早退之標準及懲處內容,足認被上訴人對於員工之考勤事項極其重視,而上訴人於任職期間確曾委託張○○於99年11月30日代其打卡乙節業如上述,確已違背上開規章,而其既經被上訴人派駐負責百貨公司專櫃之銷售業務,遵守被上訴人之規定誠實打卡本為其基本義務,況打卡出勤紀錄係被上訴人於計算出勤狀況、加班時數之重要依據,其上開所為顯已嚴重破壞其與被上訴人間之信賴關係,實難期待被上訴人繼續維持勞僱關係,應足認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重大,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事由,是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14日據以解雇上訴人,應屬有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云云,尚非可採。本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則上訴人於嗣後再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已不生效力,其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57,705元,即無理由,不應准許。㈢、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金額應為若干? ⒈按「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此固有勞委會101 年9 月24日勞保2 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可參。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工資除包括轉帳之20,000元部分外,另有現金給付部分,每月平均工資為31,447元,每日工資為1,048 元云云,查上訴人每月受領之薪資內容,係包括以轉帳方式給付之20,000元,及以現金方式交付之其他業績獎金部分,已如上述,而上訴人每月固定受領之20,000元部分係包含本薪15,000元、全勤獎金2,000 元及生產獎金3,000 元乙節,此有被上訴人所提薪資明細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01 至112 頁),至其餘超出20,000元部分之現金給付部分,則為每月總業績達成之抽成獎金乙節,亦據好美生活館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4至61頁),是依上開函示,於計算上訴人之工資時,固應將其因達成業績所受領之獎金計入,惟該部分金額既係於次月結算上月銷售業績後始得知,且與上訴人之工作時數無關,則本院於計算上訴人之每日工資、每小時工資時,即不得將該部分金額計入而僅應以固定受領之20,000元部分為準,另上訴人每日正常工時為8 小時乙節,此有卷附「美麗快遞- 員工規章」可稽(見原審卷第27頁),是上訴人每日平均工資為667 元(20,000÷30 =66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每小時工資則為83元(20,000÷30÷8 =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本件上訴人於任職期間計有2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乙節,業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訴人所得請求之特休假工資應為16,008元(667 ×24=16,008),可堪認定。至被上訴人另 以上訴人偽造商品銷售單致其受有損害,爰主張抵銷云云為辯,惟其就所受損害金額並未提出任何證明,其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附此敘明。 ㈢、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金額應為若干?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以上。三、依第32條第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在好美生活館之工作時數,係受好美生活館委任擔任店長職務,並非為其加班,不得向其請求加班費云云,惟上訴人在好美生活館擔任店長係基於上訴人之指派,而其在好美生活館所提供之勞務亦係為被上訴人之營業所為均如上述,故上訴人在好美生活館之工作時數,均屬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被上訴人就超出正常工時之部分自應給付加班費。又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提之出勤紀錄及加班時數表之記載形式真正並不爭執,惟辯稱該時數與其無關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5頁),而依該出勤紀錄及加班時數表計算結果,上訴人每月加班時數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則依上開規定計算結果,上訴人之加班費計為64,240元,可堪認定,其逾此金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金額為若干?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上訴人本應有自上訴人任職之日起,即為上訴人按月提繳退休金之義務。 ⒉查上訴人每月任職期間所受領之薪資內容應將轉帳及現金部分合併計算已如上述,而本院經核對上訴人所提個人銷售表、個人銷售額及總營業總額、被上訴人所提薪資條及好美公司函覆之薪資明細等件(見本院卷二第163 至168 頁、第101 至112 頁、第54至61頁)計算結果,其中除99年2 月份之新年獎金4,000 元係屬雇主之被上訴人所為恩惠性給予外,其餘均為經常性給付,且係上訴人工作之對價,自均應列入工資,故上訴人自96年4 月起至99年12月止之實際工資分別如附表二所示,是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及表計算結果,被上訴人自96年4 月起至99年12月止計應為上訴人提繳79,03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提繳之金額為50,688元(每月1,152 元,共提繳44個月),其差額28,350元自屬上訴人所受之損害,是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補提撥之退休金金額於28,350元之範圍為有理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係合法有據,上訴人尚無從請求給付資遣費;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內積欠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6,008元、加班費64,240元,且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提繳之退休金確有短少28,350元,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從而,本件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0,2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補提繳28,350元至其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不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僅判決15,240元),因未審酌上訴人之工資應包含現金給付部分,被上訴人確未支付上訴人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及加班費,且短撥退休金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而為上訴人該部分敗訴判,自有未恰,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65,008元(80,248元-原審判命給付15,240元=65 ,008 元)及請求補提撥28,350元部分為有理由,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上訴人就其餘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朱 玲 瑤 83 法 官 鄭 峻 明 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附表一: ┌────┬────┬────┬─────┬─────┬─────┐ │ 年月 │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在│延長工時在│加班費總計│ │ │在2 小時│在2 小時│2 小時內之│2 小時以上│(新台幣)│ │ │內之時數│以上之時│加班費 │之加班費 │ │ │ │ (時) │數(時)│(新台幣)│(新台幣)│ │ ├────┼────┼────┼─────┼─────┼─────┤ │ 96年6月│ 13 │ 0 │ 1,435 │ 0 │ 1,435 │ ├────┼────┼────┼─────┼─────┼─────┤ │ 96年7月│ 35 │ 17 │ 3,864 │ 2,356 │ 6,220 │ ├────┼────┼────┼─────┼─────┼─────┤ │ 96年8月│ 22.5 │ 5.5 │ 2,484 │ 762 │ 3,246 │ ├────┼────┼────┼─────┼─────┼─────┤ │ 96年9月│ 33 │ 6 │ 3,643 │ 832 │ 4,475 │ ├────┼────┼────┼─────┼─────┼─────┤ │96年10月│ 37.5 │ 2 │ 4,140 │ 277 │ 4,417 │ ├────┼────┼────┼─────┼─────┼─────┤ │96年11月│ 19 │ 29 │ 2,097 │ 4,020 │ 6,117 │ ├────┼────┼────┼─────┼─────┼─────┤ │96年12月│ 20 │ 29.5 │ 2,208 │ 4,089 │ 6,297 │ ├────┼────┼────┼─────┼─────┼─────┤ │ 97年1月│ 17 │ 25.5 │ 1,877 │ 3,535 │ 5,412 │ ├────┼────┼────┼─────┼─────┼─────┤ │ 97年2月│ 18.5 │ 23.5 │ 2,042 │ 3,257 │ 5,299 │ ├────┼────┼────┼─────┼─────┼─────┤ │ 97年3月│ 18.5 │ 28 │ 2,042 │ 3,881 │ 5,923 │ ├────┼────┼────┼─────┼─────┼─────┤ │ 97年4月│ 15.5 │ 21 │ 1,711 │ 2,911 │ 4,622 │ ├────┼────┼────┼─────┼─────┼─────┤ │ 97年5月│ 23 │ 29.5 │ 2,539 │ 4,089 │ 6,628 │ ├────┼────┼────┼─────┼─────┼─────┤ │ 97年6月│ 14 │ 19 │ 1,545 │ 2,634 │ 4,179 │ ├────┼────┼────┼─────┼─────┼─────┤ │ 總計 │ 286.5 │ 235.5 │ │ │ 64,270 │ ├────┴────┴────┴─────┴─────┴─────┤ │加班費計算方式: │ │ 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之加班費:83×1.33×時數 │ │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上之加班費:83×1.67×時數 │ └────────────────────────────────┘ 附表二:上訴人任職期間各月薪資(新台幣:元) ┌─────┬────┬────┬──────┬────┬───┬───┬─────┬───────┬──────┐ │ 任職年月 │ 底薪 │職務津貼│ 個人業績 │團體業績│ 新年 │休假 │ 當月薪資 │退休金提繳標準│應提繳之金額│ │ │ │ │ 獎金 │ 獎金 │ 獎金 │扣款 │ │ │ │ ├─────┼────┼────┼──────┼────┼───┼───┼─────┼───────┼──────┤ │ 96年4月 │ 20,000 │ 0 │ │ │ │ │ 20,000 │ 20,100 │ 1,206 │ ├─────┼────┼────┼──────┼────┼───┼───┼─────┼───────┼──────┤ │ 96年5月 │ 20,000 │ 0 │ │ │ │ │ 20,000 │ 20,100 │ 1,206 │ ├─────┼────┼────┼──────┼────┼───┼───┼─────┼───────┼──────┤ │ 96年6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6年7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6年8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6年9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6年10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6年11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6年12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1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2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3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4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5月 │ 20,000 │ 3,000 │ 1,014 │ │ │ │ 24,014 │ 25,200 │ 1,512 │ ├─────┼────┼────┼──────┼────┼───┼───┼─────┼───────┼──────┤ │ 97年6月 │ 20,000 │ 3,000 │ 1,637 │ │ │ │ 24,637 │ 25,200 │ 1,512 │ ├─────┼────┼────┼──────┼────┼───┼───┼─────┼───────┼──────┤ │ 97年7月 │ 20,000 │ 3,000 │ 1,247 │ │ │ │ 24,247 │ 25,200 │ 1,512 │ ├─────┼────┼────┼──────┼────┼───┼───┼─────┼───────┼──────┤ │ 97年8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9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10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11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7年12月 │ 20,000 │ 3,000 │ │ │ │ │ 23,000 │ 24,000 │ 1,440 │ ├─────┼────┼────┼──────┼────┼───┼───┼─────┼───────┼──────┤ │ 98年1月 │ 20,000 │ 4,000 │ 5,867 │ 1,426 │ │ │ 31,293 │ 31,800 │ 1,908 │ ├─────┼────┼────┼──────┼────┼───┼───┼─────┼───────┼──────┤ │ 98年2月 │ 20,000 │ 4,000 │ 5,913 │ 0 │ │ │ 29,913 │ 30,300 │ 1,818 │ ├─────┼────┼────┼──────┼────┼───┼───┼─────┼───────┼──────┤ │ 98年3月 │ 20,000 │ 4,000 │ 5,075 │ 1,493 │ │ │ 30,568 │ 31,800 │ 1,908 │ ├─────┼────┼────┼──────┼────┼───┼───┼─────┼───────┼──────┤ │ 98年4月 │ 20,000 │ 4,000 │ 5,559 │ 1,363 │ │ │ 30,922 │ 31,800 │ 1,908 │ ├─────┼────┼────┼──────┼────┼───┼───┼─────┼───────┼──────┤ │ 98年5月 │ 20,000 │ 4,000 │ 20,037 │ 4,211 │ │ │ 48,248 │ 50,600 │ 3,036 │ ├─────┼────┼────┼──────┼────┼───┼───┼─────┼───────┼──────┤ │ 98年6月 │ 20,000 │ 4,000 │ 5,144 │ 1,648 │ │ │ 30,792 │ 31,800 │ 1,908 │ ├─────┼────┼────┼──────┼────┼───┼───┼─────┼───────┼──────┤ │ 98年7月 │ 20,000 │ 4,000 │ 20,636 │ 4,380 │ │ │ 49,016 │ 50,600 │ 3,036 │ ├─────┼────┼────┼──────┼────┼───┼───┼─────┼───────┼──────┤ │ 98年8月 │ 20,000 │ 4,000 │ 20,011 │ 2,486 │ │ │ 46,497 │ 48,200 │ 2,892 │ ├─────┼────┼────┼──────┼────┼───┼───┼─────┼───────┼──────┤ │ 98年9月 │ 20,000 │ 4,000 │ 1,537 │ 1,334 │ │ │ 26,871 │ 27,600 │ 1,656 │ ├─────┼────┼────┼──────┼────┼───┼───┼─────┼───────┼──────┤ │ 98年10月 │ 20,000 │ 4,000 │ 41,967 │ 9,334 │ │ │ 75,301 │ 76,500 │ 4,590 │ ├─────┼────┼────┼──────┼────┼───┼───┼─────┼───────┼──────┤ │ 98年11月 │ 20,000 │ 4,000 │ 5,844 │ 2,040 │ │ │ 31,884 │ 33,300 │ 1,998 │ ├─────┼────┼────┼──────┼────┼───┼───┼─────┼───────┼──────┤ │ 98年12月 │ 20,000 │ 4,000 │ 1,001 │ 0 │ │ │ 25,001 │ 25,200 │ 1,512 │ ├─────┼────┼────┼──────┼────┼───┼───┼─────┼───────┼──────┤ │ 99年1月 │ 20,000 │ 4,000 │ 1,133 │ 0 │ │ 2,203│ 22,930 │ 24,000 │ 1,440 │ ├─────┼────┼────┼──────┼────┼───┼───┼─────┼───────┼──────┤ │ 99年2月 │ 20,000 │ 4,000 │ 8,969 │ 3,505 │ 4,000│ │ 36,474 │ 38,200 │ 2,292 │ │ │ │ │ │ │(不計│ │ │ │ │ │ │ │ │ │ │入工資│ │ │ │ │ │ │ │ │ │ │) │ │ │ │ │ ├─────┼────┼────┼──────┼────┼───┼───┼─────┼───────┼──────┤ │ 99年3月 │ 20,000 │ 4,000 │ 1,162 │ 0 │ │ │ 25,162 │ 25,200 │ 1,512 │ ├─────┼────┼────┼──────┼────┼───┼───┼─────┼───────┼──────┤ │ 99年4月 │ 20,000 │ 4,000 │ 7,234 │ 1,638 │ │ │ 32,872 │ 33,300 │ 1,998 │ ├─────┼────┼────┼──────┼────┼───┼───┼─────┼───────┼──────┤ │ 99年5月 │ 20,000 │ 4,000 │ 1,075 │ 0 │ │ │ 25,075 │ 25,200 │ 1,512 │ ├─────┼────┼────┼──────┼────┼───┼───┼─────┼───────┼──────┤ │ 99年6月 │ 20,000 │ 4,000 │ 0 │ 0 │ │ │ 24,000 │ 24,000 │ 1,440 │ ├─────┼────┼────┼──────┼────┼───┼───┼─────┼───────┼──────┤ │ 99年7月 │ 20,000 │ 4,000 │ 20,257 │ 1,292 │ │ │ 45,549 │ 45,800 │ 2,748 │ ├─────┼────┼────┼──────┼────┼───┼───┼─────┼───────┼──────┤ │ 99年8月 │ 20,000 │ 4,000 │ 20,045 │ 1,090 │ │ │ 45,135 │ 45,800 │ 2,748 │ ├─────┼────┼────┼──────┼────┼───┼───┼─────┼───────┼──────┤ │ 99年9月 │ 20,000 │ 4,000 │ 0 │ 0 │ │ │ 24,000 │ 24,000 │ 1,440 │ ├─────┼────┼────┼──────┼────┼───┼───┼─────┼───────┼──────┤ │ 99年10月 │ 20,000 │ 4,000 │ 1,000 │ 0 │ │ │ 25,000 │ 25,200 │ 1,512 │ ├─────┼────┼────┼──────┼────┼───┼───┼─────┼───────┼──────┤ │ 99年11月 │ 20,000 │ 4,000 │ 1,000 │ 0 │ │ │ 25,000 │ 25,200 │ 1,512 │ ├─────┼────┼────┼──────┼────┼───┼───┼─────┼───────┼──────┤ │ 99年12月 │ 9,333 │ 1,867 │ │ │ │ │ 11,200 │ 12,105 │ 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