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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聲請人
潘童沂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相對人
花王農業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心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所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觀之,應屬就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亦即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僅受有顯無勝訴之望之限制而已,不因勞工是否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而有影響。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在受僱於相對人之工作期間,在工作場所自工作車之平台摔落地面受傷,而請求損害賠償,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則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觀之,應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之要件。故本件應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第1 項所稱之訴訟。又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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