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 告 李裕輝 張鉞林 張至欽 王文華 陳永富 藍秋平 汪勝騰 盧清田 林忠奇 鍾和音 劉文終 陳誌翔 陳峯基 許明田 鄭遠勝 洪進添 陳圳卿 鄭名宏 張哲源 蕭慶林 周永聖 顏宋月琴 宋坤合 周桐森 陳啟棟 廖義輝 廖義遠 曾裕嶽 李永勳 李秋田 張俊男 陳茂榮 黃金山 兼前列三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隆巡 被 告 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 陳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102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張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鉞林」,關於「陳卿」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圳卿」,關於「陳啟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啟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已提出相關之身分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