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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 原告
    康祺旺
  • 被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康祺旺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就契約書約定「其他假日之加班費,底薪之1 倍計算」,惟被告實際上並未加倍給予加班費此部分之事實,具狀主張或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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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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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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