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康祺旺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就契約書約定「其他假日之加班費,底薪之1 倍計算」,惟被告實際上並未加倍給予加班費此部分之事實,具狀主張或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