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燕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9,21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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