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燕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929,21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