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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燕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929,21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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