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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燕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9,21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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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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