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田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明仲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