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建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中鮮飲食店
- 法定代理人
- 杜國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58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