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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建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海中鮮飲食店
法定代理人
杜國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58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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