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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淑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2,988,000 元(24,900×12×10=2,988,000 )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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