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葉淑蓉、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淑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88,000 元(24,900×12×10=2,988,000 )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