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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苙荌黃苙荌

調 解 筆 錄

原告
戴志峰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告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訴訟代理人
陳垚偉
被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三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 委員 陳聰敏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戴志峰原告訴訟代理人唐國盛律師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垚偉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願於102 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匯款帳戶已於調解成立當場交付給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知悉。

二、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捷公司)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含雇主責任險、團體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方式如下:

㈠新台幣陸拾萬元應於102 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匯款帳戶已於調解成立當場交付給被告寶捷公司知悉。

㈡剩餘新台幣貳拾萬元應於102 年7 月30日前給付原告,但原告如於調解成立後,領得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金及團體傷害保險金,此部分保險金額同意自被告寶捷公司應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中扣除,如在被告寶捷公司已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後始領得,原告同意返還予被告寶捷公司。

三、原告其餘之請求及以本案為基礎事實所得向被告等行使之其他請求權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原告戴志峰原告訴訟代理人唐國盛律師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垚偉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調解委員陳聰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苙荌

  書 記 官 呂怜勳

           書記官 呂怜勳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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