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唐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羅鼎城律師
- 被告
-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臣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正
- 被告
- 君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漢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文末關於「民事第四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