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
- 原告
- 楊孝靖
- 訴訟代理人
- 李衍志律師
- 被告
-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福智
- 訴訟代理人
- 梁緒傑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第十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