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李家諭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訴訟代理人 蔡秀琴 楊岡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達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勞工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