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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告
李家諭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訴訟代理人
蔡秀琴

      楊岡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達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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