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
- 李家諭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慶律師
- 被告
-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洪玉燕
- 訴訟代理人
- 蔡秀琴
楊岡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達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