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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債權人
陳田柚
債權人
蔡進滿
債權人
陳德豐
債權人
林安德
債務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工資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應載明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對債務人各別之請求標的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年、月、日)。

三、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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