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 債權人
- 陳田柚
- 債權人
- 蔡進滿
- 債權人
- 陳德豐
- 債權人
- 林安德
- 債務人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工資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應載明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對債務人各別之請求標的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年、月、日)。
三、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