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債 權 人 陳田柚 債 權 人 蔡進滿 債 權 人 陳德豐 債 權 人 林安德 債 務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工資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應載明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對債務人各別之請求標的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年、月、日)。 三、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