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鄒若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高東生、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債 權 人 陳田柚 債 權 人 蔡進滿 債 權 人 陳德豐 債 權 人 林安德 債 務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債 務 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債 務 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進滿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德豐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安德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