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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債權人
陳田柚
債權人
蔡進滿
債權人
陳德豐
債權人
林安德
債務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債務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債務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進滿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德豐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安德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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