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 債權人
- 陳田柚
- 債權人
- 蔡進滿
- 債權人
- 陳德豐
- 債權人
- 林安德
- 債務人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若齊
- 債務人
-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東生
- 債務人
-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進滿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德豐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安德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