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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9號

債權人
李德昌
債務人
楊鳳嬌
債務人
康華實業有限公司即林真珠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鳳嬌、康華實業有限公司即林真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康華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3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71600號廢止)。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票號00000000支票之退票日為97年12 月8日,應自退票日起始可請求利息,債權人聲請狀上記載本件利息起算日為97年12月6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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