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 債權人
- 李德昌
- 債務人
- 楊鳳嬌
- 債務人
- 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即葉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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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鳳嬌、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即葉秀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楊鳳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葉秀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