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 債權人
- 李德昌
- 債務人
- 楊鳳嬌
- 債務人
- 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秀霞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鳳嬌、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葉秀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相對人葉秀霞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為「楊鳳嬌」,葉秀霞僅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補正狀如係誤載,請儘速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