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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債權人
李德昌
債務人
楊鳳嬌
債務人
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葉秀霞
債務人
債務人
楊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葉秀霞須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若誤繕請具狀更正(依債權人於101年4月17日之陳報狀所示,葉秀霞僅為共同借款人,非系爭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尚非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所須負連帶責任之債務人)。

二、請提供債權人可資聯繫之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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