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吳宗明、和通企業社、胡陳秀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 務 人 和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胡陳秀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通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和通企業社、胡陳秀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和通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