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 債權人
- 許鳳蘭
- 債務人
- 嘉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游三立
- 債務人
- 葉耀文
- 人 號1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 )新台幣肆拾萬元、(2 )新台幣肆拾萬元、(3 )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1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2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3)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