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14號
- 債權人
- 謝傳世即榮成企業社
- 債權人
- 樓
- 債務人
- 華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又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華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