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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彭雲盛
債 務 人
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堅
債 務 人
陳膺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膺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膺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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