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林錦田
- 債務人
- 高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彥興
- 地下1樓
- 地下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權金額及利息、執行費之依據及計算方式(須以移轉命令發生效力之月份數及第三人朱亞琦之薪資為計算基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