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瑞欣即南帥企業社、蔡泉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60號債 權 人 李瑞欣即南帥企業社 債 務 人 蔡泉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泉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泉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益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