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孫華韻、坤桓企業有限公司、丁素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債 權 人 和旺昌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韻 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AA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101 年2 月28日,退票日為101 年3 月15,依票據法第 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