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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
    莊素卿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8號債 權 人 莊素卿 債 務 人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淑蓮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呈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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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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