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許清福、蔡文通、張宗展

  • 當事人
    蘇茂夫蘇彩琴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順豊實業有限公司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松淨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債 權 人 蘇茂夫 代 理 人 蘇彩琴 高雄市鳳山區○○○路192巷105弄43之9號 相 對 人 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 相 對 人 順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福 債 務 人 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通 債 務 人 松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展 一、債務人應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順豊實業有限公司與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與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松淨有限公司與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順豊實業有限公司、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松淨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