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邱泰銘、許鄂品嬉即金喜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債 權 人 邱泰銘 債 務 人 許鄂品嬉即金喜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鄂品嬉即金喜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許鄂品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