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 債權人
- 邱泰銘
- 債務人
- 許鄂品嬉即金喜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鄂品嬉即金喜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許鄂品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