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債務人
- 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胡芝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戴秀菊
- 債務人
- 戴維廷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元㈡新台幣陸拾柒萬零壹拾伍元,均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