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忠
代理人
黃和貴
債務人
金屋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曾志雄
債務人
周益璽
債務人
之2
債務人
周胡麗美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人 號4樓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㈠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三㈡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