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忠
- 代理人
- 黃和貴
- 債務人
- 金屋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曾志雄
- 債務人
- 周益璽
- 債務人
- 之2
- 債務人
- 周胡麗美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人 號4樓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㈠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三㈡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