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志閔企業有限公司、王羿閔、冠福商行即柯陳梅桂及劉妙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990號債 權 人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羿閔 債 務 人 冠福商行即柯陳梅桂及劉妙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福商行即柯陳梅桂及劉妙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冠福商行為合夥組織之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及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三、釋明本件列劉妙玲為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為何?若誤列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