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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6號

債權人
忠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坤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坤桓企業有限公司應同負票據責任之依據 (依債權人所提票號0000000之支票僅債務人坤桓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而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並未簽章於票面。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另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其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六,民法第203 條、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提出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坤桓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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