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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69號

債權人
哲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德
債務人
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程珠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程珠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程珠菊與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建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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