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
- 債權人
-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春梅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秋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權人名稱與狀底用印不符。
三、釋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委託契約中為昌秋霞)。
四、債務人呂秋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