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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債權人
趙邱瑞蘭
債務人
延龍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家鼎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延龍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AHH0000000、AHH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依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為請求,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台端聲請狀有誤載,應儘速具狀更正之)。

二、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延龍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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