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
- 債權人
-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君
- 債務人
- 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孝平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號│ (新台幣) │ │ ├─┼──────┼─────────────────────┤ │1 │ 280,000 元 │自101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2 │ 165,920 元 │自101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