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鍾邦界、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郭梅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2號債 權 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債 務 人 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狀載原訂約期限至民國101年7月31 日止,故非得以民國101年7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