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39號債 權 人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第I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係 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應載明債權人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各別之請求標的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債務人聖第I代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