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葉雅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223號債 權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文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文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請釋明所欲請求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