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75號債 權 人 伍振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務人為友盛建設有限公司,緊接其下所列之蘇昌盛並未敘明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係王肅言,而非蘇昌盛,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按諸首揭規定,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