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漢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49號債 權 人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震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依台端所附之身分證影本姓名應為林震「��」而非林震「佑」,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 二、債務人林震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