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宗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債 權 人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1 債 權 人 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債 務 人 文化師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秝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