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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
    林梁玉里鄭水嘆葉明源張黃雨梅黃再文郭李月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616號債 權 人 林梁玉里 債 權 人 鄭水嘆 債 權 人 葉明源 債 權 人 張黃雨梅 債 權 人 黃再文 債 權 人 郭李月桃 前列六人共同 債 務 人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所附證物與請求金額不符) 三、釋明請求債權已經本院強制執行,又再向本院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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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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